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公告
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遂)城罚决字〔2021〕第00034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编号:(遂)城罚催字〔2021〕第001006号),请你单位立即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遂)城罚决字〔2021〕第000346号)义务。
因采取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仍未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有权在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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