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遂宁天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13户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当事人:遂宁天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13户企业(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15日在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栏及LED显示屏发布了我局对遂宁天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13户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听证公告,以公告的形式告知了当事人拥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经查:当事人均系2018年6月4日前登记注册成立,至2021年7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调查时止已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报送2020年度企业年报;在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找到,电话也无法联系;未按规定在税务局登记,部分已被税务机关转为非正常状态或已注销;也未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其债权债务由股东、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予报纸公告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可以在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
附:遂宁天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13户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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