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识两个月结婚,婚后不到三个月就分居 男子起诉:她是骗婚,退我彩礼
相识两个月便匆匆结婚,婚后不到三个月又因发生争吵外出务工,至此开始了分居状态,且妻子至今都未回过家……以上的种种现象,让张洋认为,妻子何丽就是一个“骗婚”的。为讨要一个说法,他一怒之下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与妻子离婚,并要求退还彩礼3万元。最终,平武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任光伟唐红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2018年9月,时年31岁的张洋经亲戚介绍,与同龄女子何丽认识。尽管何丽已有过一次婚姻,但张洋并未介意,在相处短短两个月后,同年11月,两人在遂宁市一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何丽随张洋一起,在遂宁与张洋父母共同生活。经查,恋爱期间,经双方及亲戚共同协商,由张洋给付何丽彩礼3万元。
可是,这样的“速成”婚姻并没有给两人带来长久的幸福。2019年1月,两人发生争吵后,何丽便外出务工,至今未回过遂宁,夫妻处于分居状态。在这期间,双方多次就解除婚姻、退还彩礼等事宜电话联系沟通,但均无结果。
“我家里主要依靠我跑车挣钱,收入较低,母亲患癌正在医治,父亲打零工,自身及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张洋认为,何丽有骗婚行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退还3万元彩礼。对此何丽表示,现在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但自己并不是骗婚。即便要退彩礼,最多也只愿意退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洋、被告何丽系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从认识到登记结婚时间短暂,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因两人发生争吵,被告离开原告家外出务工,分居至今,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应当予以准许。
另一方面,原告称被告借婚姻索取财物,有骗婚的行为,并提交了与被告的通话记录。法院认为,单从通话中被告的语气和语境来看,尚不能证明被告有“骗婚”的意思表示,加之被告也实际与原告进行了结婚登记,故对该意见不予认可;关于彩礼的退还,法院认为原告婚前给付被告彩礼的数额较大,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又很短,离婚时被告应大部分返还,同时针对原告现在的生活及家庭状况,酌定返还2.5万元为宜。
综上,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张洋与被告何丽离婚;何丽于指定时间内退还彩礼2.5万元。(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以案说法
已经支付的彩礼能要求返还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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