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高空坠物伤人 为何一个物业全责?一个全楼业主赔偿?

烟台晚报 2021-03-18 08:37 大字

案例一:2016年11月11日,四川遂宁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楼下的婴儿车里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被砸身亡。2020年8月24,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楼栋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每户赔偿人民币3000元。

案例二:2018年4月21日,湖北省十堰市火车站广场对面的一栋高楼下一家四口从楼下经过时,一堆玻璃碎片从高空坠下,砸在孩子的头部,3岁半的孩子因抢救无效离世。经一审、二审及终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全责。

同是高空坠物事件

为何判罚差别这么大

同样是高空坠物,一起是全楼住户赔偿,另一起则是物业公司全责,为何差别这么大?

这是关于高空抛物法律责任的一个认定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如果高空抛物能找到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如果找不到责任人的,由建筑物的使用人或管理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起湖北十堰高空坠物事件,法院在审理期间查明,确认虽然高空坠物玻璃位于15楼、14楼两户业主的卧室外,但因其系不能打开的“固定扇”,用途、功能实质上替代了外墙分隔空间、荷载、挡风、隔音、隔热、保温、防火、防水等功能,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应当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

高空抛物即使未砸到人

也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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