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违法典型案例

消费质量报 2021-03-15 08:27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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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某医院使用失效医疗器械案

2019年11月9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遂宁某医院进行药品飞行检查时,发现该医院的二楼手术室,在手术间②里的铁皮柜内查获了39只失效一次性使用PE检查手套;在医院四楼住院部治疗室,操作台下方的柜子中查获了31个失效标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2020年12月28日,该局接到该案案件线索,12月30日,该局以遂宁某某医院涉嫌使用失效医疗器械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遂宁某某医院使用失效医疗器械的行为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所指行为,构成了使用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失效医疗器械的行为并对该医院使用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失效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31个,没收失效的“一次性使用PE检查手套”39只;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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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泉水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饮用山泉水案

2020年7月6日,省市场监管局对四川某某矿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饮用山泉水进行抽检,抽检结果为不合格,该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不要求复检。2020年9月17日,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遂宁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移交案件线索,称四川某某矿泉水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饮用山泉水。该局于2020年9月17日对四川某某矿泉水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饮用山泉水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饮用山泉水的行为系《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所指行为,构成了生产不合格饮用山泉水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生产不合格饮用山泉水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2元,处罚款人民币104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041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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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涂料经营部经营侵犯商标专用权涂料案

2020年12月10日,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王某某到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位于辖区的船山区某某涂料经营部涉嫌未经许可销售标注为三棵树的产品,称此种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当日,船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经营部进行核实检查,在该经营部营业场所查见标注有“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三棵树”、“SKSHU”等字样,内装白色水涂料的桶装产品共计73桶。该经营部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法来源。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产品予以了扣押。并于当日立案。经调查,上述产品为船山区某某涂料经营部为他人调制的,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构成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经营部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三棵树”涂料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产品73桶;罚款2190元。记者周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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