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伪劣口罩 遂宁首例涉疫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本报讯(闫清麟)近日,遂宁市安居区检察院办理的牟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牟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据悉,该案是遂宁市首例涉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0年1月,牟某某在河南省长垣市购买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口罩(适用范围:医用)进行销售,其中3万只口罩卖给了汤某。遂宁市安居区某单位因疫情暴发突然,急缺口罩,从汤某处买入并发放到乡镇供防疫使用。在使用过程中,防疫人员发现该批次口罩系假冒的“飘安”牌一次性口罩,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认定,该批次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的成品。经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该 批 次 口 罩 不 符 合 YY/ T0969-2013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规定。
2020年8月18日,安居区检察院依法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并于同日在媒体上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同年10月16日,安居区检察院以牟某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向安居区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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