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首例二审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宣判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被二审法院采纳

四川法制报 2021-01-06 00:38 大字

本报讯(王加林 记者 罗孝伟)近日,遂宁市检察院在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诉案中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二审法院支持。这也是遂宁检察机关首次在二审程序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系四川某电子科技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廖某某,在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彭某某系该公司财务人员。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廖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安排吕某某、黄某某、彭某某与深圳市某科技公司等12家企业联系,制作虚假购销合同,让对方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3份,并用于抵扣税款共计470余万元。其间,廖某某还安排吕某某等人为深圳市某半导体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受票企业用于抵扣税款62万余元。2019年7月、11月,吕某某、黄某某、彭某某分别被遂宁市船山区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案件审理中,该公司对违法抵扣的470余万元税款全部补缴。

2020年7月31日,遂宁市船山区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3人均以量刑过重为由,向遂宁中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阶段,遂宁市检察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3名上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一审法院认定吕某某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错误。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认为本案抵扣税款已全部补缴,3名上诉人均是从犯,愿意足额预缴罚金,体现了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遂决定在二审程序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送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名上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同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并在其辩护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同年12月7日,遂宁中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改判吕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黄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彭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遂宁市检察院检察官张慧介绍,“接下来,检察机关将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依法该用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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