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找不到事主 就要“连坐”吗?

澎湃新闻 2020-09-08 06:57 大字

近4年前的2016年11月11日,遂宁油坊中街,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楼下婴儿车里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被砸身亡

事发后,当地公安介入调查,核实铁球降落处整栋住户所有居住情况,但未能找到抛物者

今年8月24日,时隔近4年,该案终于宣判。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住户每户赔偿人民币3000元。

//本期话题//

徐建刚:央财法学院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

Q&A

@我的余生皆假期:您好,社会上此前有高空抛物未找到肇事者法院判楼内全体业主共同担责的案例,无辜的业主难免困惑。如真遇到此类情况目前的法律真的支持这样的判决吗?整治高空抛物关键还是在于立法,您同意吗?

徐建刚:并非全体业主承担责任,如果发生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失,且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而非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使找不到肇事罪,其他业主仍然存在免责的可能,前提是必须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立法者作出这种抉择,也是考虑到不能因为找不到具体的责任人而让无辜的受害人独自承受损害后果,实践中遇到的更大难题在于无法证明责任人是谁。至于如何整治高空抛物,有些地方通过在楼下向高层安装监控的方法来应对,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效果。但也引发了是否侵害隐私的争议。

澎友们的议论

@下雨了:不能证明责任人,就要让无辜的去证明自己无辜,怎么证明?

@超级云散:疑罪从无是刑事上的,民事上从来没有过,因为那不算“罪”,而且原告一方也不是国家强力机关,哪有那个本事给出没有纰漏的证据链?如果有明确的对方,最多也是谁主张谁举证,但这个“证据”的要求要比刑事案件定罪低得多。

@D超人:确实,也许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但是执法部门又怎么能证明在家?如果无法证明,那么凭什么要跟随一起赔偿?……这样鸡生蛋,蛋生鸡的话题说起来也是没完。不过与其执法者出于同情弱者做出了这样滑稽而又无奈的决定,不如立法严谨、弥补相关法律空白更让人心服口服一些。

@路漫漫其:在于找不到责任人,楼层堆得越来越高,并不代表人与社会越来越文明,食温饱而后知礼仪,要做的还有很多。

@何谓为何:应该更多人性做法。为什么很多小区没好好装监控?有的只监管电梯,而楼梯没监控,对于一些比较敏感的墙面,应该规定装高空摄像机,这在楼盘验收就是条件之一,还有各监控也一样,现在很多派出所不是连门禁都去做了吗?这些规定或许立法也不难吧!

@艾可2007:指纹匹配下不就知道了嘛?

@lrlss:高空抛物无法侦破还是侦破成本太高?

@车马炮仗:支持安装监控。高空抛物,是重大安全问题。隐私,是个人私权利问题。监控可能会有侵犯个人隐私的可能,但为了重大公共安全,个人私权益得作出部分退让。这是公民权的生命健康权与可能的隐私权冲突时的衡量取舍问题,不难作出选择。

有些高坠伤人案件中,指纹等信息,从不见此类调查中涉及到。这是很纳闷的一点。一般情况下,肯定存在这类生物特征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深入调查,既是普法也是震慑。为什么不见相关调查分析?如果是故意隐藏相关信息,那说明高坠行为人有故意伤人的恶劣企图,更应严厉打击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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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空抛物找不到事主,全楼“连坐”,你的看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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