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露天焚烧秸秆既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又影响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以及《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露天焚烧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菜、棉花等农作物收获后,剩余的秆茎、枝叶、藤蔓等,也包括田间杂草、枯枝落叶等。
三、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及所属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秸秆综合利用的宣传管理工作。
四、涉及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秸秆综合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测空气质量,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组织开展巡查暗访,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等工作。
五、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物质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在秸秆禁烧管理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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