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四川法制报 2020-06-30 00:45 大字

遂人社监催字〔2020〕第10号船山区百斯特副食店:我局于2019年12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遂人社监处决字〔2019〕第11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拖欠梁洪全等22人的工资47546元和加付梁洪全等22人应领取工资1倍的赔偿金47546元。如对本催告书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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