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严打妨害防疫工作22种犯罪

四川法制报 2020-02-27 00:49 大字

本报讯(记者罗孝伟)21日,遂宁中院、遂宁市检察院、遂宁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犯罪行为的通告,旨在依法严厉打击抗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22种违法犯罪行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通告指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7年;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拒绝配合隔离治疗,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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