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遂船人社监催字〔2018〕第23号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我局于2019年3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遂船人社监决字〔2018〕第23号),在法定期限内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按要求履行我局做出“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代启杨等21人工资208632元,并加付代启杨等21人应领取工资50﹪的赔偿金104316元(工资、赔偿金表附后)。”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催告,请遂宁天达隆马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代启杨等21人工资208632元,并支付代启杨等21人应领取工资50%的赔偿金104316元。如对本催告书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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