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今年起两类赔偿适用新标准
(全媒体记者杨树林)1月1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即日起,全市法院将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将适用新标准。通过开展试点工作,为遂宁市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岳文介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存在着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不同的标准,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就出现了社会上热议的“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一直备受诟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确定在遂宁市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试点工作。
据岳文介绍,为确保遂宁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规范运行并取得实效,在专项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遂宁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民群众的可接受程度、案件数量以及试点的价值等因素,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两大案件类型开展试点。
在试点范围上,遂宁市将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统一城乡标准,确保全市法院在同类案件中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出现同类案件在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裁判结果不同的问题,造成案件当事人难以接受和理解。同时促进城乡融合,减少城乡差别,实现公平赔偿。
在赔偿标准上,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遂宁市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对于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抚(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四川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以充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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