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又反悔 加刑两个月

四川法制报 2020-01-15 00:45 大字

图据网络,请作者与本报联系以奉稿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过,从而减少社会对抗并节约司法资源。但若在认罪认罚后又随意反悔,并企图利用上诉再获减刑,这一“小聪明”真能行得通吗?

近日,由遂宁市安居区检察院提起抗诉、遂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曾某寻衅滋事一案,遂宁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改判上诉人曾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该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以来,遂宁市首例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又上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获二审改判的案件。

2019年1月16日晚,曾某等人在遂宁市安居区某KTV内娱乐后,因KTV工作人员在结账时未对消费给予打折,曾某遂心生不满,随意打砸吧台电脑并刺伤他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安居区检察院告知曾某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曾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年8月29日,安居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曾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9年9月9日,曾某以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安居区检察院遂提出抗诉。遂宁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曾某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以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其认罪认罚的动机不纯,原一审时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再适用,应对其处以更重的刑罚,故依法支持抗诉。

遂宁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曾某无正当理由违背具结协议,不应再对其从宽处罚,故采纳抗诉理由,依法改判上诉人曾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

王加林 记者 罗孝伟

◎检察官提醒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条件是真诚认罪悔过、自愿接受处罚,从而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反悔上诉,从宽的基础不复存在,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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