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出台 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遂宁日报 2019-11-12 01:46 大字

近日,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遂宁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了实施范围、实施对象、办理时限、实施条件、办理程序等,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就该《方案》的具体内容和落实措施,记者采访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

压缩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内

该负责人介绍说,此次《方案》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具体实施对象为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2018〕1号公告)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部分项目(承诺制审批目录由市生态环境局适时调整)。

《方案》中明显变化就是办理时限,即对符合审批承诺制条件的环评文件,将审批时限由法定30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内。

除压缩办理时限外,《方案》还对实施条件进行了明确:建设单位完成工商注册;项目地块位于城镇规划区、产业园区或旅游开发区内,且已完成规划环评或跟踪环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属于市级及县(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包括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

强化承诺制审批项目管控确保《方案》落地落实

该负责人介绍说,为了更好地贯彻《方案》,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强化承诺制审批项目管控,确保《方案》落地落实。

加强审批承诺制目录管理。强化环境保护“三线一单”编制成果,落实“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建设项目和区域环境质量”三联动,根据中、省环评管理要求,适时、视情调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承诺制目录,并严格按照目录开展承诺制审批工作,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加强事中技术评估复核。对实施审批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出具项目批复后,组织对环评文件开展技术评估复核工作,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修订完善意见和技术评估复核意见(技术评估复核评审费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对技术复核不可行、不符合审批承诺制条件或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的环评文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消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纳入承诺制审批范畴。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管理。环评文件编制机构、编制主持人及主要编制人员,对环评结论终身负责。对事中技术评估复核提出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及环评编制机构应按要求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后的环评文件应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评技术机构主要负责人、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以及项目负责人予以处罚外,并按照环境信用管理录入环境信用诚信体系。

加强信息公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环评文件和承诺书后,按要求在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网站公示(涉密内容除外),公示结束后出具审查批复;对事中技术评估复核修订完善的环评文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提交修订稿后1日内补充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社会各界、组织若对环评文件提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异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核实属实的应对该项目环评文件终止承诺制审批,改为实质性审查。

加强事中抽查。市生态环境局对县(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的承诺制环评文件,每月抽查率应达县(区)承诺制项目总数的10%以上。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加强与排污许可制度及“三同时”制度的结合。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及承诺事项,在发生产污、排污实际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全媒体记者田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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