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出台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六种情况下需要进行房屋征收
以下六种情况需要进行房屋征收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功能不全、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8月28日,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遂宁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从适用范围、征收主体、补偿办法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涉及公共利益六种情况可以征收
按照《实施办法》,以下六种情况下需要进行房屋征收。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功能不全、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这六种情况,都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主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房屋征收与补偿将遵循方案科学、决策民主、程序合法、公平补偿、结果公开原则进行。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适用范围。船山区介福路街道、育才路街道、镇江寺街道、凯旋路街道、南津路街道、高升街街道6个街道办所辖范围,以及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直管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都适用本办法。
明确补偿范围严格兑现奖惩政策
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包括哪些,如何进行补偿?《实施办法》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实施办法》,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可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住宅房上浮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补贴,非住宅房上浮不高于15%的比例给予补贴。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安置房源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原有建筑面积,调换住宅房屋补偿建筑面积内被征收人不再支付费用。针对被征收商业房的补偿,原则上在同类口岸对应安置,并按评估价结算价差。
《实施办法》还规定了搬迁费和装饰装修费、设备损失费等具体补偿办法。对正常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超期过渡临时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奖惩。对提前搬迁和在规定期限完成搬迁的,将给予一定奖励。房屋征收主体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媒体记者蔡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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