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打造遂宁建筑业品牌,提升本土建筑企业实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精神,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升建筑企业竞争实力
(一)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特级的,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0万元。桥梁、隧道、航道、铁路、公路交通、公路路面、公路路基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晋升为一级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晋升为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对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中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晋升为甲级的,增加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鼓励政府平台公司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和采取控股、参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申报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
被降低资质等级后重新晋升为原有资质等级的,不享受该项升级奖励。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指导企业做好工程业绩入库备案工作,对拟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的企业,市、县(区)要主动对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争取相关支持。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二)加大企业人才培育力度。对建筑企业培育或引进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消防工程师和全国注册岩土、电气、暖通、给排水工程师,在满足建筑企业资质人才配备标准的前提下,按企业年度净增长上述骨干人才数量给予1万元/人奖励。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及使用、注册执业人员考试等提供优质服务。对注册在本地企业的建造师免费开展继续教育。对企业参加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增加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继续教育开班频次和网点,满足企业发展需要。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上述奖励资金分3年发放,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各发放30%、35%、35%。若获奖企业法人注册地转出遂宁或获奖的企业注册人员转出获奖时所注册的企业,剩余未发奖金不再发放。
二、鼓励建筑企业创先争优
(三)引导企业扩大规模。在遂宁市注册并进入遂宁市统计部门统计名录库的建筑企业,以上一年度产值应税部分为基数,当年每净增建筑业产值1亿元,依法纳税并入统的,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上不封顶。
新进入遂宁市统计名录库的企业,入库当年建筑业产值计入遂宁市并以应税部分为基数,依法纳税的部分视为当年净增建筑业产值,按上述净增产值奖励,其中当年净增建筑业产值达到2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12.5万元、15万元、17.5万元、20万元。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四)培育龙头骨干建筑企业。每个县(区)、市直园区要培育1—3家龙头骨干建筑企业(产值5亿元以上),发挥好龙头企业示范和带头作用。建立重点扶持骨干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名录,精准制定扶持政策,建立日常联系服务制度,采取“一对一”“点对点”帮扶,在资质升级、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力提升,以及工程担保、资金筹措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五)支持企业创建精品工程。对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天府杯”和省市结构优质工程奖的项目,政府给予不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研究起草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三、积极拓展建筑市场业务
(六)大力引进市外优质企业。支持市外特级、一级资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采取整体迁入、分离资质、新办企业、与本地企业重组等方式在遂宁市注册,企业法人注册地在遂宁市范围内的,享受市内建筑企业晋升资质同等待遇。
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充分掌握在外从事建筑业的遂宁籍人士信息,主动接触沟通,做好回引工作。支持房地产企业在遂宁登记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遂宁竞得土地开发权后,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独立法人开发企业,并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责任单位:市经济合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七)鼓励本地企业对外拓展。支持本地建筑企业与大型房企、央企、国企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依托大型企业平台积极拓展市外建筑市场。建立“走出去”发展服务协调机制,主动做好外出企业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对“走出去”的建筑企业,注册地依旧在遂宁,市外产值入统并依法在遂宁纳税的,按当年市外产值对地方贡献部分的20%给予奖励。对外拓展产值前10名的企业命名为“优先拓展企业”。享受此奖励企业,不再享受当年净增产值奖励。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
(八)积极扶持本地建筑企业。引导外地来遂建筑企业与本地企业合作,鼓励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承建工程;中标后鼓励将有关专业、劳务分包给本地有资质企业。
鼓励外地来遂投资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与本地建筑企业开展合作(如组建联合体等),在遂宁市注册独立法人项目公司。外地企业中标PPP建设项目的,其分部分项工程专业、劳务分包项目可依法全部或部分分包给注册地在遂宁市的建筑业企业承建。推行EPC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优先选择遂宁市本地工程总承包企业,鼓励优秀设计企业与本地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联合承建、分包工程,当年本地企业每完成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并依法纳税入统的,奖励市外企业2万元,奖励不设置上限。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四、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
(九)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诚信企业名录库,实行建设工程“三标”(商务标、技术标、诚信标)评分制招标投标,增加商务标计分比例,将信用信息与招标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挂钩;实行“黑名单”制,对有违反环保、劳动、质量、安全、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限制市场准入。具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推动建筑产业园区建设。各地可规划建设集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科研、绿色建材为一体的建筑产业(总部)园区,吸引市内外企业入驻。入驻企业按实际需求租赁园区指定办公室,3年内免交房租,3年后享有优先续租权。对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法在土地供应、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十一)大力创新招标投标方式。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的技术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建立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复审机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业务,鼓励在遂宁市注册且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参与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政府投资项目除桥梁、隧道、钢结构等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外,不得设置过高资质、类似业绩、人员资格等条件。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大力推动绿色建材发展。积极推行绿色建材、节能与建筑业联动发展,加快实施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绿色建材产品,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使用遂宁绿色建材产品。选择使用本土生产绿色建材产品(除墙砖、加气混凝土砌块)且年采购量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总金额的1%奖励给购货单位。对获得二星、三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交付使用1年后且税收清算的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建设单位每平方米20元、30元奖补。依法办理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运输超载超限审批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十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建筑业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抵制恶意低价、不合理低价竞争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支持行业走整合资源、抱团发展之路。按照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等类别建立从业人员人才库,为行业发展服务;鼓励采用共同租赁、合并保管等方式建立公共施工机械和设备库,共管共享资源。支持协会牵头组织建筑企业学习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提高遂宁市建筑企业竞争力。支持协会依法依规开展创先评优活动,按程序报批评比表扬项目,大力宣传涌现出来的优秀诚信企业和个人,积极传递正能量。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四)实行入遂信息公开制度。凡在遂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公开资质信息、来遂主要人员、办公地点等内容,作为网上投标、施工许可证办理及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的依据。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强化建筑产业要素保障
(十五)落实资金支持。市政府设立每年不低于2000万元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奖励经费,用于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引进人才、拓展市场、创先争优等工作。市直园区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和市级财政按照财政收入比例分别承担,各县(区)奖励资金由县(区)财政解决。
(十六)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将每年建筑产业发展目标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督办事项。
六、本意见适用范围及对象
(十七)除本意见中对外地注册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的合作有明确规定外,本意见中所给予行政奖励的企业均为企业法人注册地在遂宁市范围的企业,不含分公司。
(十八)本意见自2019年9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此前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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