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遂宁日报 2019-08-23 05:22 大字

露天焚烧秸秆既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又影响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以及《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在任何时间露天焚烧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菜、棉花等农作物收获后,剩余的秆茎、枝叶、藤蔓等,也包括田间杂草、枯枝落叶等。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及所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秸秆综合利用的宣传管理工作。

四、涉及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秸秆综合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测空气质量,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组织开展巡查暗访,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等工作。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一切不听劝阻,肆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遂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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