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山区人民法院宣判首例涉恶案件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工作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
7月24日,船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等8人组成的恶势力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经过公开庭审,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七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据悉,该案是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船山区人民法院首例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严惩涉恶犯罪八名被告人被判刑罚
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王某某、苏某某、蒲某等人形成较为稳定的恶势力团伙,勾结、利用他人在河东新区某工地实施盗窃国有砂石的行为,另因合作工程被拒,纠集他人持枪寻衅滋事并在公共场合持刀伤人,且经常参与聚众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犯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陈某、苏某某、蒲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陈某、苏某某、蒲某、王某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乙、蒲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苏某某、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苏某某、蒲某、陈某、刘某乙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船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蒲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因该案涉及恶势力犯罪,被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向该院领导作了案件情况的专题汇报,并多次主动向上级法院、区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案件最新进展情况,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部门联动,在对证据的收集、固定等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和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精心组织、攻坚克难、加强工作调度,依法从重从快审结一批涉黑涉恶案件,不断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向深入。
发挥审判职能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船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制定扫黑除恶工作实施方案,各职能部门形成了扫黑除恶工作联动机制,做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为深入持续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强大的治理支持和审判职能保障。并利用LED显示屏、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开展扫黑除恶相关知识宣传并公布举报电话,提升社会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
今年以来,船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处涉黑涉恶犯罪,通过对近年来的犯罪案件仔细排查,积极主动出击,深入摸排线索。对于案情重大的黑恶势力犯罪以及审理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前作好分析研判,严格执行案件呈报制度,及时向船山区扫黑办、上级法院汇报,形成横向互动、纵向互补的专项工作体系。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和研究涉黑案件的相关形势政策、法律、司法解释、纪要等,做好知识储备,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执行“三项规程”,切实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将黑恶势力作为打击重点,充分发挥好刑事审判职能。通过对近年来的犯罪案件仔细排查,积极主动出击,深入摸排线索。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船山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加大涉黑恶案件的审判力度,为建国70周年和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贡献,维护社会安定,为优化社会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全媒体记者杨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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