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四川法制报 2019-01-16 01:37 大字

遂食药监食罚催〔2018〕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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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8年4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遂食药监食罚(2018)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物品;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并要求你(单位)2018年5月14日前到遂宁银行缴纳罚没款。2018年5月10日提出延期缴纳申请,2018年6月11日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申请,最后缴纳期限是2018年10月30日,由于你(单位)至今未全部履行处罚决定。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遂宁银行缴清应缴罚没款。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请于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地址: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4006室联系电话:0825-2688607联系人:唐建华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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