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遂府通〔2018〕2号
为实现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目标,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遂宁市中环线以内区域和西部物流港建成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二、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四、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对未经许可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禁放区域所在地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及所属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和管理。
七、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八、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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