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助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遂宁日报 2018-10-16 08:13 大字

市人社局集中发放追回的农民工工资市劳动仲裁庭开辟绿色通道帮助农民工调解劳动争议 农民工追回欠薪喜笑颜开10月,美宁实业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席弟奎将着手准备2018年度的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组织公司高层和职工代表坐下来,谈谈公司利润怎么分,工资涨多少。

以这样一种集体协商的形式确定职工工资待遇,美宁公司已经做了8年。在遂宁,像这样处理好劳动关系的企业单位越来越多,也让劳动双方纠纷和矛盾越来越少。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仅需要企业、单位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还需要劳动者以积极的心态、正确的方式,处理好劳动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党委政府的监督指导。通过三方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之风才会更加温暖。

企业如何作为?

增强责任担当,把职工利益放心上

劳动关系好不好、和不和谐?企业是其中重要角色,起着关键作用。

在遂宁,就有这样一家企业能如此坦率:“从未因劳动关系矛盾发生一例群体性事件,也从未发生过职工群体越级上访事件和重大治安事件。”

说这话的,正是美宁实业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席弟奎。当然有不少人会问,美宁公司是如何做到的呢?他用一句话揭晓了答案:把职工利益放心上,才能发把发展抓手上。

席弟奎介绍,从2011年起,公司每年底按时按制度开展工资协商工作,以正式的会议形式让职工代表和企业高层坐一起,就公司利润增长和职工工资收入情况进行交流,达成工资收入增长协议。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8年时间,一线普通员工月工资从2000元左右增长到目前3200元,年均保持7%—12%的增长,老员工也流失很少。

除此之外,公司还严格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从长远考虑,从细节着手,让劳动矛盾纠纷遏制在萌芽状态。同时,公司还广泛开展劳动竞赛、职工运动会等文化活动,为劳动关系增添“和谐”的润滑剂。

同样,在维护劳动关系、防止矛盾纠纷发生的方面,四川尧顺建设集团公司也有一条“铁”的纪律——工资实名直发。公司为了彻底解决保障农民工工资问题,集中力量研究出台了相关制度措施,从2014年开始,全面推行并长期坚持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银行直发放工作,很好地杜绝中间环节“障碍”,确保工资发放及时、高效、快捷。

其实,有一个很简单直接的道理,像美宁公司、尧舜公司最明白,那就是,企业职工诉求得到满足,利益得到维护,劳动关系维持和谐融洽,自然而然就转化成了生产力。

劳动者如何融入?

保持理性,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权

对于职工说,“钱袋子”越鼓越开心。对于企业来说,成本支出越少越好。劳资双方本身是经营共同体,若处理好关系,就能相互促进,若处理不好关系,就会相互对立。

在一些地方,在面对劳动矛盾纠纷时,有的劳动者往往采取“一哭”、“二闹”、“三上吊”,甚至更极端的做法,将本身不大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有的还酿成了悲剧,让整个事态推向更加恶化的地步,却毫无利于矛盾的解决。

恰恰相反,在面对问题时,保持理性,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反而才能更好更快地解决问题。去年2月,杨某承包遂宁河东新区某装修工程,共拖欠32名农民工工资10.3万余元,一度消失了踪迹。32名农民工集体商议后,将有关情况反应到了市劳动监察支队,并推荐出几名代表,配合支队调查。市劳动监察支队迅速组织力量,摸清了情况,并在市公安民警配合下,连续几天蹲点守候,在成都锦江区一网吧抓获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嫌疑人杨某,追回欠薪10.3万元。

市劳动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建议,作为劳动者,入职前也要多一点“心眼”,首先应积极及时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维权。当遇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做到心中有数,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在维权过程中,首先进行协商处理劳动纠纷,最好实现双赢,不能协商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依法维权。

政府如何监督?

软硬兼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今年以来,遂宁市农民工工资专项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面临的问题仍然严峻。从当前形势看,全市各地均存在较长时间未解决的存案、积案和春节遗留案件,建设工程领域欠薪问题仍然最突出。

面对当前重点工作,市人社局将坚持防治结合、软硬皆施的思路,提出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四步法”。一是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率,依法严格规范劳动派遣用工,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促进实现以依法签约、合法用工为主题的企业和谐用工目标;二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按照国家“限高、扩中、提低”的个人收入分配改革总体原则,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指导与调控;三是引导转型升级,引导企业积极转型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保持就业岗位稳定和劳动关系和谐;四是严格执法,打击劳动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今年8月中旬,遂宁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总结了今年前阶段工作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启动了为期6个月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按照行动部署,整治范围包括全市招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行业,重点是面临关、停、并、转的工业企业和因投融资引发资金短缺、困难或断裂的建设施工企业。整治内容包括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劳资纠纷案件处置、防控制度落实、保障工资能力建设四个方面。

在2018年底前,全市将力争实现五个目标: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账率达到90%以上;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或受委托由银行发放达到90%以上;农民工实名按月足额发放工资达到90%以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100%无拖欠农民工工资。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劳动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全市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各级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

市本级:2226718船山:5185788安居:8669363

射洪:6191022蓬溪:5423382

最具热度的民生焦点

2018年以来,劳动者通过电话举报、现场咨询投诉、12345政府服务热线、12333热线等方式反映出的劳资诉求近7000余件,其中工资诉求5500余件,占诉求总数的78.6%,社会保险诉求780余件,占诉求总数11.1%,解除、变更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诉求300余件,占诉求总数的4.2%,经济补偿金诉求250余件,占诉求总数年的3.6%,加班工资诉求150余件,占诉求总数的2.2%,劳动安全卫生、童工等其他诉求20余件,占总数0.3%。现就市民关注度最高、热度靠前的有关诉求和政策解读梳理如下——

NO.1问:用人单位拖欠、克扣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应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二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NO.2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答: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O.3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如何处理劳资纠纷案件的?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劳资纠纷案件的一般程序:(1)投诉立案。一是投诉案件。接受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于受理当日立案。二是其他案件。通过举报、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或专项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2)调查取证。一是根据相关规定的程序、措施及应履行的义务进行调查取证。二是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3)依法处理。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处理:一是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是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或者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四是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五是作出行政处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应在立案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4)结案。

NO.4问:企业应当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NO.5问:三、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如何支付?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版策划李文军王松

本版文图全媒体记者王维

新闻推荐

县总工会举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培训 规范和加强经费收支管理

(全媒体记者贾明高)10月9日下午,县总工会举办了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培训。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228名工会干部参加培...

遂宁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遂宁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