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2018年度申请河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的通告

遂宁日报 2018-10-09 08:14 大字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遂府办发〔2015〕2号)、市住保办《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遂住保发〔2014〕1号)有关规定,现将申请遂宁市河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河东新区落户1年以上的(含1年)。

2.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船山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月人均收入不高于2166元(参考依据为市统计局提供的2017年度船山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入32496元,下同)。

(二)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大专及大专以上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2.已与河东新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河东新区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合同不纳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及以上(计算年限截止时间为通告起始日)。

3.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三)户籍不在河东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不在河东新区范围内。

2.已与河东新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河东新区的用工主体)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计算年限截止时间为通告起始日)。

3.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18平方米)。

二、申请材料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需提供材料

1.《遂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原件。

4.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原件)。

6.现租房证明。

7.残疾人还应提供残疾证等相关证明原件。

8.低保手续(由民政部门提供)。

9.1990年以后出生的申请人提供父母在市城区的住房情况证明。

10.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房产状况证明。

11.其他资料。

(二)新就业大学生需提供材料

1.《遂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4.大专及大专以上院校毕业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婚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6.缴纳1年以上社保情况证明(原件)。

7.河东新区用工合同(或实际工作地点在河东新区的用工主体的用工合同)。

8.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房产状况证明。

9.现租房证明。10.其他资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需提供材料

1.《遂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4.婚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缴纳1年以上社保情况证明(原件)。

6.河东新区用工合同(或实际工作地点在河东新区的用工主体的用工合同)。

7.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房产状况证明。

8.现租房证明。

9.其他资料。

三、保障标准及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含)以下家庭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3人以上(含3人)的家庭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式:待审核、公示符合条件、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公开抽号配租环节,并将配租结果予以公示。轮候期不超过3年,超过3年的按上述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四、办理程序

(一)城镇居民:在所属居委会(社区)领取并据实填写相应表格,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住房证明以街道办事处、管理办公室为单位,统一报建设大楼3楼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信息科查档签章;收入证明由用工单位或各居委会(社区)出具,民政部门核实签章),再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管理办公室审查,审查合格并交由居委会(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办事处、管理办公室统一上报新区建设局审核。新区建设局审核并经媒体公示合格后,进行备案并适时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二)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农民工):用工单位统一向申请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个人材料由申请单位统一收取报单位所在社区、办事处审查,住房证明以街道办事处、管理办公室为单位,统一报建设大楼3楼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信息科查档签章,审查合格并交由居委会(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办事处、管理办公室统一上报新区建设局审核。新区建设局审核并经媒体公示合格后,进行备案并适时安排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应对申请人员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办理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通告之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街道办事处、管理办公室11月2日后不再接收单位、个人申请材料)。

(二)地点:城镇居民到河东新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处逐级办理。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农民工)由所在单位收集材料后统一报单位所在居委会(社区)、办事处(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六、相关要求

(一)保障范围:河东新区灵泉、慈音街道办事处,二期、养生谷、科教园管理办公室辖区城镇居民,河东新区范围内的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

(二)已享受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直管公房的家庭一律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三)申请家庭不得虚报家庭成员数、隐瞒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该申请户本次申请保障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或结同申请家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格处理。

(五)咨询、投诉电话:0825-2918810。

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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