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黄金票”案件作出终审宣判 切实维护税法尊严

遂宁日报 2018-06-20 09:38 大字

近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遂宁市某公司和李某,利用“黄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终审判决: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市稽查局与市公安经侦部门携手,辗转河北、江苏等多地取证,查实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在无任何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30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后李某使用伪造的“黄金票”作为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账掩盖上诉事实。本案一审宣判后,李某提起上诉,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5年9月10日16:00,遂宁国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电话,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警税协作全力侦办,该案迅速告破。近年来,遂宁市国税稽查系统充分发挥稽查“铁拳”作用,在公安经侦的密切配合下,查处了一大批重大违法案件,切实维护税法尊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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