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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 她用法律维护权益

遂宁日报 2018-01-10 13:01 大字

【案情回顾】

熊某某与丈夫曾某经人介绍认识,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过后两人决定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错。一年后第一个孩子出生,其丈夫曾某脾气变得暴躁,经常在喝醉酒后出手打熊某某。面对殴打,熊某某一开始选择了隐忍,并且其丈夫也在酒醒后跟她道歉,同时也考虑到孩子还小,所以她选择了原谅。就这样兜兜转转几十年,两个孩子都已长大成人。可是其丈夫的脾气并没有改变,反而变本加厉,对熊某某的殴打也越来越严重,经常导致她身体受到伤害。尽管在被丈夫进行家暴后熊某某有报过警,但这并没有让其丈夫所有改变。2017年8月,熊某某又被其丈夫殴打导致其右眼充血。在医院检查后,医生表示其可能构成轻微脑震荡。为此,熊某某已不敢回家,只能回自己父母家居住。面对越来越严重的殴打,协议离婚又没有结果的情况,熊某某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人身不受到伤害。

遂宁市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下,熊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通过调解,由于男方悔悟,保证愿意改掉自己的毛病,女方选择原谅,愿意再给男方一个机会,双方并没有离婚。

【以案释法】

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法律硕士、援助律师周小冬: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熊某某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同时还有生病的父母需要照顾,生活已经是捉襟见肘。从结婚后不久即被其丈夫殴打,但其都予以容忍,为的是能够维持家庭圆满,为了能够给孩子一个开心的童年。但这样的容忍,却纵容了其长期被殴打的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婚姻法》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以受到暴力侵害为由作为离婚的条件,作为法律赋予受害人的一项权利,受害人也可以不提出,法院也不能以此为由判决当事人离婚。在进行立案之前,询问当时是否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家暴,比如报警记录、验伤报告、证人证言等。

相关链接

遇到家庭暴力的妇女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周小冬: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受害人可以向辖区内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等单位和组织的工作人员申请调解。情节严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6个月的禁止令等措施。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同时,本人也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的证人证言,涉及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材料。(全媒体记者杨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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