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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山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

遂宁日报 2018-01-09 09:41 大字

(全媒体记者罗琳)近日,记者获悉,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10月1日起,四川各地失业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调整为80%,调整后,船山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966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104元。

据了解,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是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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