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声明书
声明人:刘敏林,男,生于1969年4月4日,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钟灵寺村5社30号附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90404249X;张琴梅,女,生于1970年11月16日,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钟灵寺村5社30号附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01116294X。
声明内容:我父亲刘启贤,男,1944年6月9日出生,生前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钟灵寺村5社30号,生前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4406092495,已于2017年2月10日去世,生前有房如下:
1、遂宁市城区公园路313号东南商住楼西楼30号
营业房:34.55㎡,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A0071105号。
2、遂宁城区天宫庙村3社天公一幢1-4-1号
住宅用地:132.37㎡,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A0074028号。
3、公园路313号东南商住楼西楼4-3-2号住宅用地2:141.93m,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A0075053号
4、遂宁市城区公园路313号东南商住楼西楼31号营业房
营业房:35.49㎡,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A0071128号
5、遂宁市城区公园路313号东南商住楼西楼8号营业房
营业房营业房:40.24㎡,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A0071127号
遂宁市天宫路14栋2号营业房
营业房面积:30.73㎡,遂宁国用2001字第1889号
我是父亲继承法律关系第一顺序的合法继承人,经我慎重考虑,自愿放弃上述房产份额中我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权利,今后决不反悔,特此登报声明为证。
声明人:刘敏林张琴梅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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