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集约规范检察权力 创新司法责任制度体系
遂宁市检察机关制定十个司法责任清单走在全国检察系统前列
胡邦勇何广川邱运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最高检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系列部署与新要求,不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深入推进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司法行为和司法公信力一体化,促进检察监督权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近日,遂宁市检察院率先制定了《充分放权有效监督规范检察权运行规程(试行)》(下称《规程》),标志着该市检察系统创新司法责任制度体系正式建立。该《规程》包括总则概述、主体和组织、职责权力、岗位亲历、案件类型判定、内部监督、外部制约、绩效考评、责任追究和职权保障等10个司法责任清单共计11章182条5.7万余字,真正做到放权不放任、用权不任性,监督不缺位、履职不枉法,评判不漏项、保护不手软同步发展,构建起了公正高效、权责明晰、评判精准、权力制衡、严明保障的司法责任制度体系,走在了全国检察系统前列。
准确定位超前谋划固化主体组织体系
明确方向属性。针对司法改革单一分散、定性定量粗放、放管体系不健全等特征,把“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重大原则贯穿于司法责任制度体系的全过程,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与业务属性并重、坚持办案主体地位与权力制衡并重、坚持因案因事制宜与公正高效并重、坚持权责明晰相当与放权监管并重、坚持全程永久留痕与追溯问责并重,实现规范检察权运行由单一到群体、系统到全面、分散到集中、粗放到精细、量化到奖惩的“五位一体”转型升级,始终保持司法改革的发展定力。
创新理念先行。把规范检察权放到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正确处理过硬队伍专业化与辅助保障社会化的关系,实现放权监督理念从结果性干预向流程化管控、个性化向组织化、私密化向公开化、碎片化向标准化、人工型向信息数据化、追责透明化向保障最大化转变,引导检察官坚守政策、法律和公正的底线。
对接新增职能。着眼于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新规定,坚持以“减少司法办案增量、遏制去行政化存量”为主线,明确提出设置综合业务、办案管理、检察辅助和司法行政管理四种不同机构,积极探索将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关护帮教、网络信息建设与运维、诉讼档案和涉案财物管理、诉讼翻译、教育培训、法治宣传和法律文书专递邮寄等事务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确保司法改革行稳致远。
健全办案主体组织。重点固化检察官、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专业化办案类型、检察官联席会议和专业检察官会议等岗位设置,并对其功能作用作出阐释,真正建立起编制科学、分工明确的司法改革组织架构。
权责明晰分类核定细化精准质效体系
科学配置权力。为防止检察权滥用,重点细化入额领导干部、检察官、各业务条线检察官决定职权和提请决定职权、检察辅助和司法行政人员履职共计356项职权,其中授权检察官行使职权249项,授权比例近70%,检察长、检委会或者检察官直接行使职权79项,办案程序性事务及综合业务管理权交由检察官决定147项,修正法律文书及工作文书署名,按明细列表配置职权,确保检察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职权。
亲历亲为办案。为发挥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案的示范作用,重点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办案方式途径与办案数量测算、各条线检察官职业规范与各类型办案组职业规范、随机分案与指定分案、案件分配方式、分配案件后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变更承办人、办案层级核阅与分工合作管理等内容做出规定,禁止领导干部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禁止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禁止将亲历性办案办事交由检察官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办理。
判定案件类型。首先对案件概念作出界定,然后再明确实体、程序和指引性办案三种评判标准,划分出10个办案单元组织,分类梳理办理案件不同标准360余类(种),全部纳入检察官考核范围,采取同步核定线上和线下数据、网上公示办案、法律文书署名规范“四管齐下”,让绩效考核综合评判更精准。
知敬畏守底线硬化权力制衡体系
内部监督更有力。坚持以“重规守矩、防微杜渐”为主线,注重标本兼治与系统管控结合,统筹兼顾程序约束与规范司法行为、办案风险评估与矛盾化解、释法说理与检察宣告、实行一方退出、防止权力插手与禁止内部人员干预办案、审级监督制约与特殊案件监管、流程监控和法律文书审签、案件评查与个案评鉴、司法档案设置与分工管理、检务督察对象、重点、方式和结果运用等内容齐头并进,确保检察官严守底线、不踩红线、筑牢防线。
外部制约更透明。坚持以“阳光司法、终身问责”为主线,要求检察官牢固树立“监督就是最大爱护”的理念,自觉接受党委及政法委领导、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持续深化检务公开、办案公开、程序公开和法律文书公开,全面落实司法办案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一岗双责”,全力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尽责追责更有效。坚持宽严相济与逗硬惩戒并重,重点对司法瑕疵及处置、司法责任中的故意行为与过错行为、归责分类与不追究情形、检察官退出员额与权利保障、再次入额条件、投诉处理与管理协作做出明确规定,严禁相互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着力解决不愿放权、不敢监督和不善管理等问题,确保检察官司法清正、办案清廉、做事清明。
绩效评价职权保障实化动力检测体系
建立绩效考核清单。坚持以“比重平衡、系数调控、拉开档次、兑现奖惩”为主线,把人、件、次、条、分作为计量单位,明确绩效考评不与职务等级挂钩,不搞平均主义,向办案一线倾斜,精心设置考核依据及对象、岗位职责说明书、权重设置、等次认定、考核程序与贡献率、奖励分配、拉档比例、绩效发放和结果运用,采取“以案定员”“以案定责”“以案定补”方法,注重动态编制办案数量与分级分类考评结合,统筹兼顾检察官自行测算、单元组织内部量化、争先创优和“一票否决”等要素,科学确定办案数量底线和评优标准,有效破解绩效考核比例测算难、权重系数调控难等现实困惑,切实保障检察官能办案、会办案、快办案和办好案。
建立职权保障清单。坚持以“以法为本、以人为本、以实为本”为主线,重点对检察官履职保障、司法救济、特殊保护、申请保护、帮助保护、控告追究、公开正名、恢复名誉及职级和心里疏导等内容作出限定,明确检察官对法定职责范围之外的事务有权拒绝执行,全面加强对检察官及近亲属的人身、财产、住所和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切实增强广大检察官的职业感、使命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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