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房产证诈骗 男子获刑19年

四川法制报 2021-11-26 00:36 大字

本报全媒体记者 罗孝伟

遂宁男子张某山以有能力拿到购房指标为由,先后诈骗3名购房者136.2万元。近日,由大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诈骗、合同诈骗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山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山谎称自己可以在成都帮忙购买住房,秦某A、秦某B和李某便委托张某山在成都购买住房。张某山随后采取出具伪造房产证的方式,共计骗取秦某A、秦某B、李某3人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36.2万元。2020年3月、2021年4月,秦某A持房产证到银行抵押贷款,秦某B、李某到房产证登记所在小区寻找房子未果,遂到成都市郫都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才发现房产证是伪造的。

经查,2016年7月27日,成都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四川某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友房产公司”)办理成都市青羊区某路拆迁安置房项目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人张某山是“某友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2019年9月11日和2019年9月27日,张某山利用工作之便,伪造《征地拆迁安置协议》等资料,将属于被拆迁安置户李某某、王某某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某路段的两套房屋,以房屋转让的形式登记到自己名下,并办理了房产证。2019年12月9日、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张某山先后与四川某典当有限公司签订典当合同,将上述房屋分别以50万、70万元抵押给四川某典当有限公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采纳了量刑建议,依法判处张某山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令被告人张某山退赔秦某A、秦某B、李某经济损失共计126.2万元(案发前,张某山已退还10万元给秦某A),退赔四川某典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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