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套加法”连环效益 认罪认罚行稳致远
胡邦勇 徐鸿全 李虹志 张后武
近年来,遂宁市检察机关站在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减少社会对立面、容错纠错担当的高度,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发展趋势,持之以恒守正创新,提升司法公信力,取得了明显成效。遂宁市船山区委、区政府和大英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高度重视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两地专门印发《刑事案件公益宽宥实施办法(试行)》,近日,遂宁市检察机关推广其做法。
坚持试点+论证相统一 增强公益宽宥可行性
一是主动谋划试点。2020年3月,遂宁市船山区检察院率先出台《关于实施公益宽宥制度的办法(试行)》,该办法共9条,并正式启动试点。同年5月,该院与区民政局联合发布《公益宽宥活动倡议书》,得到区委政法委、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和区委依法治区办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二是列入创新项目。2020年7月,公益宽宥制度被遂宁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列为年度创新项目。同年9月,该院联合区民政局、区司法局邀请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组成课题组,并形成制度成果。三是组织专家论证。2020年12月,该院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吕天奇,遂宁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周永刚,船山区委书记段勇,最高检专家组顾问万毅,以及西南财经大学、西南科技大学等高校5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遂宁市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船山区司法部门、区民政局和区工商联等单位负责人共40余人参会。与会人员对公益宽宥制度的理论价值、制度设计、范围与情形和制度保障等进行了论证研讨,提出了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四是中央党校教授再论证。今年5月,中央党校法理学教研室主任、教授张立伟,副教授金波等专家来到船山区,实地走访调研公益宽宥开展情况,充分肯定了该做法。五是全面正式实施。遂宁市检察院将公益宽宥工作纳入刑事检察一体谋划,今年10月,船山区委、区政府和大英县委依法治县委分别作出决定,正式全面推进;同时,遂宁市检察院决定在全市检察系统推广船山、大英两地的制度机制,这也标志着遂宁公益宽宥制度发展进入了新阶段。
坚持目标+实体相统一 增强公益宽宥前瞻性
一是公益宽宥内涵更清晰。公益宽宥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认罪悔罪和公益服务效果等综合因素,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提出从轻量刑建议的刑事司法活动。二是原则效果更明确。树牢“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本着依法与平等、公正与效率、惩戒与教育、规范与监督结合的原则,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与业务属性并重、办案主体地位与客观公正并重、因案因事制宜与防范风险并重、防止权力滥用与沟通协作并重,实现公益宽宥零复议、零复核、零申诉、零投诉、零再犯的办案效果。三是适用范围更具体。公益宽宥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原则上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犯罪嫌疑人。四是实体处理更详实。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明确了可以适用公益宽宥处理的9种情形,即: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已经达成刑事和解的,或虽不属于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已经给予对方必要补偿,获得谅解的;自愿承担社会公益服务,退赔金额等于或者高于犯罪数额,不具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性的;轻微犯罪中的初次、偶然,无再犯可能性的;犯罪系因亲友、邻里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等急需而实施侵财类犯罪案发后有退赔真诚意愿表示,且已经得到相对方认可的;没有曾因同种罪名被刑事处罚的;积极配合有关机关的调查与监督的;其他轻微且危害不大的等情节。同时还明确了不适用公益宽宥条件作决定不起诉的16种情形。五是风险排除更全面。公益宽宥案件办理排除了犯罪嫌疑人的社会风险、工作风险和安全风险,具体包括5个方面,即: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媒体、公众的广泛关注,适用公益宽宥或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会造成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会加大预防某类型犯罪的成本与难度;作出不起诉决定能否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推进社会治理创新;被不起诉人愿意接受处罚过程中的法律、安全、责任和义务是否明晰可控;其他对办案效果可能产生影响的情形。
坚持重点+程序相统一 增强公益宽宥操作性
一是侦查、讯问和类型选择更直接。要求侦查机关将公益宽宥案件与落实认罪认罚从宽一同考量,根据犯罪嫌疑人自愿选择的公益服务或已做公益项目及效果,侦查机关办案时应将其写入《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随案卷移送。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参加公益名录、工作流程、普法教育、安全防范和保障要求等内容,还要会同公益服务主管部门编制公益行为名录,由公益服务主管部门向办案单位提供,方便犯罪嫌疑人选择公益活动类型。
二是承诺评估和申诉纠正更权威。犯罪嫌疑人首先自愿签订《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承诺书》,再凭办案单位介绍信函到公益服务主管部门报到,公益服务主管部门应为犯罪嫌疑人建立档案,待公益服务结束后3日内,由其核实或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犯罪嫌疑人参加公益服务质效作出评估,向办案单位移送有关书面材料并附入卷宗。犯罪嫌疑人对评估报告持有异议的,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可以在3日内向公益服务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在10日内,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维持、撤销或重新评估的决定。
三是协商具结和调查走访更全面。办案单位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协商一致的认罪、认罚、认交、认赔、认谦和认益,以及承诺履行具结书的时限、兑现情况和不履行法律后果等内容列明,为制发检察意见书提供依据。对犯罪嫌疑人拟作不起诉决定的,重点走访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派出所等相关组织,全面掌握被不起诉人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为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提供参考。四是公开听证和释法说理更规范。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部分案件,可以组织公开听证,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各方的意见建议,保证公益宽宥的公正权威。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要阐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好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五是双重决定和刑事行政衔接更适度。综合考量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及公益服务等内容,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决定不起诉;对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提出从轻或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就处罚对象、数额核定、处罚方式、执行到位等内容进行沟通,将不予刑事处罚或单一处罚与多种处罚并用;对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和其他处分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处理,有关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六是复合宣告和建议送达更科学。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对其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采用“圆桌复合”模式宣告、网上网下同步,提前做好宣告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旁听人员、宣告保障等内容的公开预告;对被不起诉人当场宣告时,有关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可以向其宣布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其他处分的决定。视案件性质,检察机关应当向其行业系统或主管部门公开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在60日内回复。七是刑事审判量刑更精准。对需要移送法院审理的公益宽宥案件,法院应当将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的审查内容,确保宽缓刑事政策的连续性。八是普法教育和跟踪问效更具体。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管理人员担任普法教育负责人,与被不起诉人及其家庭成员、单位或社区负责人等签订第三方普法教育协议书,确定普法教育以1个月为一个阶段,3个月为一个周期。被不起诉人每一个阶段(周期)均需上交一份思政法治教育情况汇报,主要包括参加公益服务、学习法律、接受法治教育和综合评定等内容。对于没有完成普法教育的被不起诉人,可以将普法教育周期延长1至3个月再评定,真正让被不起诉人融入社会,填补社会治理、普法教育和法律监督盲区。对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在宣告决定满一年内进行跟踪回访,掌握思想动态与现实表现,开展法治再教育,防止其再犯罪。
坚持保障+治理相统一 增强公益宽宥有效性
一是加强领导监督。坚持党委及政法委对公益宽宥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法委执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对公益宽宥办案工作、重大敏感等案件及时请示汇报,坚定公益宽宥工作的发展方向。二是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公益宽宥联席会议制度,由同级依法治区(县)办、政法委、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和民政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重点会商研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广泛收集办理公益宽宥案件的意见建议,不断提升办案质效。三是加强质效评估。择优选取公益服务领域各方人才,建立第三方组织评估人才库,随机抽取人员,参加部分公益宽宥案件评估,确保宽宥工作稳定性和公正性。四是加强监督制约。坚持条线管理与系统治理并重、标本兼治与全程跟踪并重、务实干预与防范处置并重,要主动配合落实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及被害人的自诉处理,对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纠正或撤销不起诉决定,并依法提起公诉。办案中发现承办人有违纪违法的线索,按照权限移送有关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是加强经费保障。积极支持公益宽宥制度创新试点,涉及课题申报、第三方评估、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等方面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办公办案范围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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