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年 禁 渔 期 男 子 非 法 捕 鱼 45 尾领刑6个月 赔偿1万余元

四川法制报 2021-10-13 00:41 大字

本报讯(赵光华)近日,长江支流涪江河流域实行“十年禁渔”以来遂宁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大英县法院宣判,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12459.48元。

今年1月26日凌晨,林某某驾驶一艘铝质船舶,从遂宁市船山区桂花镇桂郪村10组外郪江河出发,沿着郪江河一路向上游行驶至大英县隆盛镇飞钟村“中坝子”外的桂郪河道内,使用电瓶、捕鱼器、抄网、电线等工具电鱼。当日凌晨2时许,大英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巡逻时发现林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并在桂郪河“燕窝山”铁桥处将其抓获,在其驾驶的船舶鱼舱内发现鲤鱼、草鱼等渔获物共计45尾以及电鱼工具。

经查,林某某在禁捕区域内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在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渔获物共计14.74千克,45尾,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大英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林某某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12459.48元。大英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追究林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大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行为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赔偿生态损失费用12459.48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工具等物品进行没收。

法官说法

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2020年12月,遂宁市农业农村局、遂宁市中级法院、遂宁市检察院、遂宁市公安局、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遂宁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本案中,林某某非法捕捞的鱼类多为草鱼、鲤鱼,根据两高两部印发的《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禁渔期、禁捕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禁捕区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种类不限于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普通的草鱼、鲤鱼均构成刑事犯罪。

新闻推荐

73道文化“大餐”邀你品尝

国庆黄金周将至,近日,记者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获悉,今年国庆假期期间,遂宁市各地将举办一系列文化活动,呈上一道道丰富有趣的文...

大英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大英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