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遂宁市十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五 大英县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遂宁日报 2021-06-10 04:55 大字

2019年12月18日,遂宁市大英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漆类兑料研发环节产生的大量清洗废水通过厂区雨水沟流入厂外收集池,收集池已装满废水并漫出,部分废水流入周边未经硬化的土坑、部分废水通过渗透进入厂外排洪沟。同时,该公司位于坡面漆类兑料研发车间外的雨水沟和排洪沟内有红色废水,通过厂外排洪沟流向郪江。经调查核实,该公司通过雨水沟、排洪沟和未经硬化的土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的违法事实成立。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0年4月8日,大英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2.5万元的处罚决定。

2020年5月9日,大英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大英县公安局。2020年5月26日,大英县公安局依法对该案件相关责任人胥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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