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春雷行动2021”以来,已查办案件318件,罚没款共计225.52万元 “利剑”出鞘招招狠违法行为无处藏

遂宁日报 2021-02-09 06:12 大字

多部门联合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执法行动检查现场。 执法人员检查火锅配菜食品安全 执法人员检查水产品经营店

2020年12月15日起,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启了以“防疫治乱保安全提质稳增促发展”为主题的“春雷行动2021”,并采取“6+1”模式进行。

“春雷行动2021”开展以来,市市场监管部门立足遂宁实际,强力推进各执法子行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知识产权‘护航’”“长江禁捕打非断链”“特种设备安全排险除患”“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疫情防控用药械质量安全”“打击违法虚假广告”等7个执法子行动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据统计,截至2021年2月2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681人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4695户,检查学校食堂315个,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255家,检查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及修理单位51家,整治重点区域181处,监测广告151个次,取缔无证、无照经营2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558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3.07万元。全市查办市场监管案件318件,案值140.53万元,罚没款共计225.52万元。

典型案件曝光

任何违法经营行为都会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必须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力保新春佳节期间市场稳定有序,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春雷行动2021”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持续保持严打重处的高压态势,查处了一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件,以警示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合法经营。

□全媒体记者郑小艳

1

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典型案件

●安居区某卤菜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舌案

2020年12月7日9时55分,安居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来到安居区分水镇某卤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无检验检疫发票、无核酸检测证明、无消毒证明、无进口食品报关单的美国进口鸡爪16.5件(20公斤/件)、进口猪舌16件(15公斤/件)。当天,安居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针对涉案产品美国进口鸡爪,当事人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针对涉案产品进口猪舌,当事人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其共购进16件(进价300元/件),货值金额为4800元。调查认定,该店经营者冷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舌。

2021年1月6日,安居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涉案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遂宁经开区某食品经营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猪肉案

2020年11月16日,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执法人员在遂宁经开区某食品经营部租赁的冻库内检查发现有25件进口冷冻猪脚和25件冷冻猪舌,其中13件冷冻猪脚无中文标签。该经营部负责人现场未提供该批产品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进货票据等相关证明,执法人员遂对上述冷冻猪脚、冷冻猪舌进行了扣押。

2020年11月18日,当事人向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提供了冷冻猪舌的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法提供冷冻猪脚的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该经营部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该店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猪肉,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8日,省市场监管局对此案进行挂牌督办。

经查,涉案冷冻猪脚未取得和未能提供该批冷冻猪脚的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货票据。当事人一共购进冷冻猪脚30件(规格12公斤/件),已销售5件。冷冻猪脚购进价格270元/件,销售价格290元/件,货值金额8100元。

该经营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冷冻猪肉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1年1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对其作出“没收25件涉案冷冻猪脚,没收违法所得1450元,罚款89100元,罚没款合计90550元”的行政处罚。

●蓬溪县某餐馆涉嫌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案

2021年1月30日,蓬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蓬溪县公安局对蓬溪县赤城镇某餐饮店进行冷链食品专项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餐馆冻库内有“冷冻带骨牛颈肉”1件,现场称重21公斤,该食品外包装上仅标注“中联商信河北食品有限公司”字样,未标明食品标签,包装内塑料袋上贴有中英文标签,产地:澳大利亚,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品名:冷冻带骨牛颈肉,生产日期:2020年09月08日,保质期:24个月,批号:08/09/2020。

该店现场无法提供“冷冻带骨牛颈肉”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新冠核酸检测报告单等资料,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立即进行了查封。随后,执法人员联系蓬溪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对查封的进口“冷冻带骨牛颈肉”进行新冠病毒检测。经检验,样本均为阴性。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25日从郫县中联商信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冷冻带骨牛颈肉”1件,购进价格为550元,购进后用于加工制作酱卤牛骨的原材料使用。购进上述食品后,当事人未将相关购进信息录入“川冷链”APP。目前,该案已立案调查,蓬溪县市场监管局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从严、从快、从重处理,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

知识产权“护航”执法行动典型案件

●市河东新区某副食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年10月15日,接群众投诉举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川内多家知名酒业公司对市城区糖酒副食店进行突击检查。检查组发现,市河东新区某副食店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共计6瓶,包括1瓶“品味舍得”白酒(52%Vol,500ml/瓶)、5瓶“国窖1573”白酒(52%Vol,500ml/瓶),且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随后,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6瓶涉嫌商标侵权白酒依法予以扣押。

经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鉴定,上述白酒属假冒商品,侵犯了以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渠道和相关票据。

2021年1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白酒6瓶,处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3

特种设备安全排险除患执法行动典型案件

●船山区某商务酒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0年6月3日,船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船山区某商务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位于该酒店内的电梯正在供酒店客户使用。然而,根据遂宁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于2018年7月3日对该电梯的定期检验报告,该部电梯的下一次定期检验应于2019年7月进行,但该酒店电梯直至2020年6月3日检查时止,一直未进行定期检验。

该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

2021年1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船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并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4

“长江禁捕打非断链”执法行动典型案件

●大英县某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2020年9月27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大英县蓬莱镇某鱼庄营业场所内放置有“价目表”,其中特色菜一栏中印有“野生鲢鱼”“野生黄辣丁”“野生红江团”“野生岩鲤”“野生岩石边鱼”等菜品名称和价格,进店门楣下方LED流动显示屏上滚动宣传有“野生鲢鱼”等菜品名称。

经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野生鱼类产品进货票据,涉嫌利用广告对所售菜品属性进行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2020年12月17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射洪市某水产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0年12月28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监测时发现,一个名为“某某优鲜”的微信小程序里标示有“洪泽湖野生桂鱼”“长江江团”“江苏太湖大闸蟹”等产品销售。其中,“洪泽湖野生桂鱼”销售数据显示为5斤,“长江江团”显示为售罄,销售数量为0,“江苏太湖大闸蟹”销售数量为176只。执法人员遂对当事人水产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提取了“洪泽湖野生桂鱼”的网络销售订单截图一张,支付方式为线上支付。

当事人陈述该定单产品并非产自洪泽湖,而是从成都一水产经营部购进的,该小程序的制作费用为600元。当事人在广告中虚构商品产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21年1月28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5

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执法行动典型案件

●大英县某超市加盟店经营含呋喃唑酮的猪肉案

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大英县超市和市场销售的猪肉进行监督抽检,发现某超市加盟店销售的猪后腿瘦肉含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呋喃唑酮。大英县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立案调查。

抽检过程中,该超市提供了国内某知名企业的出库单和资质,但与该超市当日的销售记录不一致。经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取证,执法人员查实该超市加盟店销售的含呋喃唑酮猪肉从市场流通摊贩处购进,未按照法律要求索证索票。该超市加盟店经营者构成了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事实,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大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6.52元,处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6

疫情防控用药械质量安全执法行动典型案件

●四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案

2020年6月4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遂宁市纤检所对四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折叠式防护口罩和一次性防护口罩开展省级监督抽样,通报该公司折叠式防护口罩和一次性防护口罩因不符合GB/T32610-2016和GB2626-2006标准,根据《2020年四川省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0年8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告知书,提取了折叠式防护口罩和一次性防护口罩抽样批次的生产记录,对该公司库房内18000只一次性防护口罩进行了扣押。该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停产,9月12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并申请复检。2020年10月14日,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该公司生产的一次性防护口罩依然不合格。

2020年11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2020年12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42000元”的行政处罚。

7

打击违法虚假广告执法行动典型案件

●射洪市某教育培训公司发布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培训广告案

2020年12月30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射洪市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在该单位一楼楼梯口右侧体温检测展示栏下方,标示有“精品辅导”“承诺目标”“提高成绩”等字样;该单位一楼进门左侧墙壁宣传展板内,标示有“提高成绩”“快乐成长”等字样;在该单位楼梯转角处墙壁宣传展板内,标示有“冲刺提分”等字样。

经查,当事人发布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培训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2020年12月30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对此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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