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零口供”两男子被判15年

四川法制报 2020-12-29 00:58 大字

本报讯(王明珍蒋诗逸)遂宁两男子合谋,将毒品藏在被掏空的皮蛋里,并试图通过快递物流运输至外省贩卖……近日,由大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运输毒品案,经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据悉,该案系“零口供”案件,被告人高某某、邓某某企图通过拒不认罪逃脱法律制裁,给案件办理带来了极大困难。承办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材料,关注证据细节,筑牢证据基础,确保“零口供”案件捕得、诉得、判得。

经查,2019年5月的一天,高某某与邓某某在高某某的租住房内商议,采取快递物流的方式,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藏于掏空的皮蛋内运输至广东省贩卖。2019年5月21日13时许,邓某某购买了26个皮蛋,并装在一个包装酸奶的纸箱内,来到大英县某小区交给了高某某。10分钟后,高某某将装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4个皮蛋放入该纸箱,并安排邓某某联系快递公司快递员邮寄至广东省。快递员在对该寄件进行检查时,发现纸箱内的皮蛋有异常,遂报案至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检查鉴定,该寄件中的4个皮蛋内包裹着的白色晶体颗粒物净重88.5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高某某、邓某某抓获归案。然而,高某某、邓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认邮寄毒品的事实。

在审查证人证言时,一名快递员曾说“邮寄皮蛋前,寄件人曾电话联系过我”,这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检察官立即请侦查机关再次核实该名证人是否对通话内容录音,并引导侦查机关对录音进行声纹鉴定,最终确认该电话录音系被告人高某某所说。

该案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出示证据,运用刑事证据规则,对全案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高某某、邓某某在充分的证据面前,仍不停狡辩、抵赖,否认二人有运输毒品的共谋,以及运输毒品的故意。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结合全案证据,对高某某、邓某某辩解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不合逻辑的方面进行驳斥,指出高某某、邓某某辩解不成立,并建议法庭结合高某某、邓某某的认罪态度对两人依法作出判处。最后,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该案的办理,改变了大英县检察院以往办案时过于依赖口供的传统思维,增强了树立借助“高科技”办案的意识,同时震慑了心存侥幸心理拒不认罪的被告人,提升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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