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骑摩托车被查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四川法制报 2020-12-24 00:57 大字

近日,由大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熊某某危险驾驶案在大英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熊某某到亲戚家帮忙办理丧葬事宜,酒席上熊某某饮下3两散装白酒后,驾驶摩托车沿顺河街、蓬莱路向大英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蓬乐路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熊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熊某某受伤昏迷,便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324.7毫克/100毫升。当日,熊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检察官认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今年11月26日,大英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大英县法院起诉熊某某。法院于12月2日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熊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黄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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