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花4万元 车位外区域就归我?法院:车位间白线应为相邻两车位分界线

四川法制报 2020-08-26 00:36 大字

大英县市民黄女士多花了4万元“购买”车库旁边的空白区域使用权,却被隔壁车位的“邻居”砌了墙,一气之下将“邻居”告上法庭。不料,法院判决:对黄女士系空白区域使用权人不予确认,但同时判令被告拆除隔墙。

争议 花钱买下空白区域?

黄女士于2015年11月以9.8万元购买了大英某楼盘的第17、18号车位使用权,之所以买这个位置,是因为17、18号车位与19、20号车位之间有宽1.3米、长12米的区域。这个区域可以归她使用,但须另加4万元。黄女士一家人实地查看后,同意多加4万元,遂与开发商签订了停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并支付价款13.8万元。

2019年7月左右,黄女士发现,购买隔壁19、20号车库的王女士在与自己相邻一面砌了一道砖墙,隔断两家车位,且越过了开发商在销售时承诺的分界线,侵占了自家多花4万元购买的车位外区域。为此,黄女士多次与王女士协商。

而王女士认为,自己购买的19、20号车库与17、18号车库之间地上分界线明显,且地上号数标志清楚,其在开发商的分界线砌墙未侵占邻家面积。对于黄女士主张的多给了钱应多占面积的说法,王女士认为价格高低,是购买人与开发商约定的,不能因自己买得贵作为多占面积的理由。

双方各执一词,开发商、社区、小区物业多次调解未果。黄女士遂以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为由将王女士告到了大英县法院。

判决 白线应为分界线

王女士所砌砖墙是否损害黄女士合法利益,成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购买案涉车位时,开发商提供了价位表及车位示意图,双方亦到现场查看过,在第17、18号与第19、20号之间地上清楚地画有一条白线,且地上尚有各自位置编号,原告仅以其支付的价格高于其他同型号车位4万元以及原被告车位价款与车位使用面积比为由,推理认为争议区域使用权应归属原告;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购买的第17、18号车位使用权包括了该白线靠第19、20号一侧的狭长形区域,故对原告的观点不予采信。开发商在两家车位间所画的白线应为分界线。

被告王女士虽在该分界白线靠己方车位一方砌砖墙,但该行为违反了“买受人应合理使用该车位,不得对车位进行任何形式的隔断、改造”的合同约定,且该墙隔断了第17、18号车位与第19、20号车位,改变了开发商出卖车位时的现状,可能对车位的使用产生影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隔墙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王女士迟迟未拆除隔墙,黄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19日,在执行干警不懈努力下,王女士拆除了这面导致两家产生矛盾隔阂的隔墙。

记者 罗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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