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捕野生动物出售 获刑 6 个月遂宁中院发布两起环资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法制报 2020-06-11 01:4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罗孝伟)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当天,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向社会公布2起环资案件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科学发展,激发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的热情,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

案例1

猎捕野生动物 获刑6个月

2019年11月以来,廖某某自制猎捕工具,在大英县金元镇斑竹山村11社“犀牛坡”放置猎捕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并出售。

今年1月21日上午,廖某某猎捕到一只“猴面鹰”,并通过微信向他人出售。次日9时许,廖某某在大英县蓬莱镇朝阳后街附近交易该动物时,被民警当场挡获。随后,大英县公安局将廖某某移交给大英县森林公安局。同日17时许,该局将挡获的“猴面鹰”放归大自然。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大英县森林公安局送检的鸟类为草鸮,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大英县法院审理后,以廖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案例2

滥伐林木 获刑并恢复植被

2018年1月26日至1月29日,朱某某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在射洪市涪西镇斑竹村1组砍伐其从村民处购买的柏树124株,被射洪市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18年3月5日,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某组织人员在大英县象山镇无神村6社砍伐柏树58株,被大英县公安局当场查获。

2018年7月13日,射洪市森林公安局将被告人朱某某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8年7月19日,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成龙派出所民警将朱某某抓获。2018年8月24日,射洪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朱某某滥伐的林木原木、原条377节予以扣押。大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朱某某滥伐的林木柏树28株予以扣押。法院以朱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查,朱某某滥伐的林地性质为集体公益林,其滥伐林木后至今未进行过补植恢复林地原貌,致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一直处于被破坏状态。为恢复被告人朱某某砍伐的182株柏树,立木蓄积共计20.244立方米的森林原貌,补植造林总需苗量为910株,所需费用20907.90元。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按照射洪市林业技术推广中心出具的“射洪市朱贤仕滥伐林木案植被恢复方案”确定的金额,缴纳了植被恢复费用20 90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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