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随母姓,父亲拒付抚育费 法院判决:必须支付4万多元
离了婚,女儿由母亲抚养,并且改随母亲姓,男方就可以不给抚育费?
小张的父母于2013年在四川大英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张随母生活,父亲唐某按照每月500元标准支付抚育费,直到小张可以独立生活为止。2016年,小张的父母共同到派出所将其姓名更改为随母姓。后来,唐某以与小张母亲口头约定更改姓名后可不付抚育费为由拒付。
近日,10岁的小张将父亲唐某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义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离婚七年
上小学前女儿改了名字
在小张的母亲张女士看来,女儿改姓只是唐某拒付抚育费找的理由。她说离婚7年,唐某只付过一个月的抚育费,并且是分两次支付。
张女士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女儿2010年出生后,自己和唐某都在广东打工,女儿一直由张女士父母照看。2013年离婚后,唐某按协议应该每个月支付500元的抚育费,但当时唐某表示自己经济困难,她也没有坚决讨要。
张女士表示,多年来,唐某对女儿很少过问,女儿在上小学前自己表示要改名字,于是联系上唐某。两人一起回到大英县老家派出所签字为女儿改名字。当时唐某表示,改了名字女儿就跟他没有关系了。
张女士说,自己当时很生气,说过“你本来就没有负过责任”。最近几年,张女士再婚又生了一个儿子,经济一直不宽裕,此后跟唐某讨要了两次孩子的抚育费,但唐某一直不给,才走了法律程序。
对此,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上唐某,对方表示“没有什么可说的”。
法院: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
是“无条件的义务”
大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袁林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该案审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早在今年3月,因为疫情采用互联网开庭进行了审理,但唐某以信号不好等为由不予配合。
袁林介绍,因为案件特殊,又改在4月现场开庭审理。这时唐某提出要做亲子鉴定,审理再次中断半个月。但亲子鉴定出来后,唐某放弃举证,因为鉴定结果孩子确系唐某亲生女儿。
法院最终在5月初作出判决,唐某必须支付过去几年孩子的抚育费共计4万多元。袁林介绍,被告唐某与原告之母协议离婚,双方对原告抚育费的给付自愿达成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遂判决被告按时支付原告的抚育费。
袁林表示,唐某在法庭上提出的孩子改姓不付抚养费的“口头协议”不具法律效力,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义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父母离婚后,对其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其支付抚育费。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抚育费。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杨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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