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宣誓制度落地 大英首案开庭
本报讯(曾素蓉)“作为本案证人,我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证言。如有虚假,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特此保证。保证人:王某,2020年5月9日。”9日上午,大英县法院蓬莱法庭科技法庭庭审中,3名证人对着庄严的国徽,在法官、原告及被告三方的监督下,严肃而慎重地当庭宣读了保证书。这是最高法新规实行证人作证前需“签署保证书”、当庭“宣誓”制度后,大英县法院首例适用新规的案件。
作证前,审判长刘璐已郑重地告知证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证人在作证之前,应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现在请证人签署保证书,并当庭宣读保证书内容。”
据了解,5月1日,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相比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加的“保证书制度”,新规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我国关于证人具结制度的规定,类似于西方的证人宣誓制度。证人作证时的具结,以其形式上的严肃性、程序上的规范性和适用上的必须性,给证人心理形成警醒威慑,对其如实作证,维护司法权威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下一步,大英县法院将完善落实“证人具结”新规,并积极总结制度经验,以提高证人证言的采信率为目标,塑造更加公平诚信的诉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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