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不给孩子抚养费 强制执行

四川法制报 2020-01-31 07:58 大字

俗话说,你养我小,我养你老。为人父母,抚养子女本是天经地义。但有人因孩子抚养费问题闹到了法院。近日,大英县法院执行局法官蒋立赞执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的案件。

申请人蔡某熙的母亲蔡某与父亲陈某于2011年结婚,并于同年7月生育蔡某熙。结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蔡某、陈某两人于2013年5月10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蔡某熙由蔡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但是陈某未及时足额向蔡某熙支付抚养费,蔡某遂起诉至大英县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自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生活费9.58万元,自2019年5月起每月向申请人支付生活费2000元至蔡某熙年满18周岁为止。

判决生效后,陈某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蔡某于2019年9月15日向大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某给付自2014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生活费,共计10.58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一套位于广汉市郑州路的按揭房,执行干警正准备对其房产进行挂网拍卖时,陈某一家与蔡某一起来到法院找到承办法官。原来,被执行人陈某父母在得知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一直给陈某做思想工作:“抚养子女是为人父母应该履行的义务,哪怕再没钱,都不能缺子女的抚养费”。父母的话让陈某内心有愧,最后陈某与蔡某在承办法官面前当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陈某于2020年1月20日起每月支付蔡某4300元,于2021年12月20日之前总计给付蔡某10.58万元。蔡某也作出让步,同意2019年10月之后的孩子抚养费等陈某手头宽裕了再支付,最终此案圆满执结。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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