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悬赏保险复活僵案

四川法制报 2020-01-31 07:49 大字

本报全媒体记者夏菲妮

这原是一件没有执行希望的“僵案”,法官奔赴成都、南充、重庆等多地调查后,都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但通过“执行悬赏保险”,法院收到了可靠的财产线索,为申请执行人追回200多万元钱款,成功执结此案。21日,省法院发布2019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结果,其中就包含这起执行案件。

据悉,此次公布的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包括3起民事案件,1起行政案件和1起执行案件,它们对落实家事审判工作改革要求,加强产权保护,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等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在此,本报记者选取其中4起典型案例予以报道。

保护当事人隐私法院出具《离婚证明书》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某(女)与被告刘某(男)于2009年7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刘某离家出走。2017年3月,胡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二人感情未完全破裂,驳回了胡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时隔两年,胡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宜宾市翠屏区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女儿由被告刘某抚养;儿子由原告胡某某抚养。后当事人双方因外出务工,需要离婚证明书,特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法院综合全案情况,根据最高法《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双方出具了《离婚证明书》。

专家点评

四川省律协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殷盛:

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内容,往往涉及当事人结婚过程、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诸多个人隐私,而在现实生活中,相关主体往往又仅需要离婚证明即可。在此情况下,法院结合当事人实际需求和申请,出具《离婚证明书》,既规范了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格式,又简化了当事人证明身份的手续,是法院在探索家事审判的人性化、专业化、社会化改革中一项为民、便民、利民的创新举措,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和典型意义。

石化企业濒临破产法院助其重获新生

基本案情

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马公司)始建于1958年,是四川省工业“7+3”产业发展规划石化产业重点企业、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之一,设有四家全资子公司。2014年以来,受国际原油价格波动和成品油国家标准提高的影响,盛马公司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困境。2018年5月15日,盛马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为由,向大英县法院递交了破产重整申请。2018年5月29日,大英县法院裁定受理盛马公司重整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在盛马公司重整期间,其四家子公司也先后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分别裁定受理四家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时裁定盛马公司及其四家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指定盛马公司管理人为合并重整企业管理人。

大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盛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大英新涛石油有限公司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市场潜力,若盛马系企业被宣告破产清算,资产处置会产生高额的交易税费,资产的实际变现价值将会进一步降低,债务人具有继续经营价值的无形资产也将全部灭失,普通债权人将得不到任何清偿。而债务人重整成功有利于化解债务人的债务危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盛马系企业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以所持股权的99.01%占比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虽然普通债权组经两次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是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在盛马系企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零。而按照重整债权调整状态下的普通债权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全额清偿;债权额在10万元以上的债权在一次性现金清偿10万元的基础上对超出债权额10万元以上的部分清偿13.5%,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遂依法裁定,批准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新涛石油有限公司、大英诺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大英维涛石化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新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盛马系企业重整计划草案》。

专家点评

四川省律协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蒲杰:

破产重整制度以预防有价值企业破产、挽救有价值企业为目标,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传统破产法的刚性,使得突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救济方式适当的兼顾了债务人利益保护。本案破产重整之所以成功,一方面在于盛马化工特有的资源优势、技术水平和市场潜力所蕴含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也在于当地政府协助解决重整中的税收债权,给予战略投资人必要的政策优惠,帮助解决盛马化工面临的实际困难。当然,任何一个破产重整案件的成功,都离不开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错综复杂利益的平衡保护。

违反形式审查规定法院撤销交通局“通知”

基本案情

昌顺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登记成立,并于6月5日向大竹县交通局提交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申请。6月8日,大竹县交通局向昌顺公司发出通知,称昌顺公司所报申请材料不齐,不予受理。此后,昌顺公司再次向大竹县交通局提交申请,并提交了《申请材料核对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等申请材料,依旧收到大竹县交通局作出《关于不予受理的通知》。昌顺公司不服,遂向达州市通川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昌顺公司在向被告大竹县交通局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提交的资料具备该条规定的形式要件,至于昌顺公司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属于受理后的实质性审查。因此,被告大竹县交通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遂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大竹县交通局于2017年6月27日对原告昌顺公司作出的《关于不予受理的通知》。

一审宣判后,大竹县交通局不服,向达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点评

四川大学法院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继敏: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在法律规则有欠缺时,法院合理利用证据规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放管服”改革,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二是尊重多渠道获取巡游出租车车辆经营权的市场规则,认可除通过招标等方式直接获得经营权外,市场主体还可以利用兼并重组、联合经营等方式获得经营权。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法院,均须尊重市场规律和规则。

执行悬赏保险助力执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四川省某劳务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广元某棚改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约定向某建设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后劳务合同因故无法实际履行,某劳务公司要求某建设公司退还保证金20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未果,遂向广元市利州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某建设公司退还某劳务公司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某建设公司未履行义务,某劳务公司于2016年4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派执行人员到成都、南充、重庆等多地调查,均未发现某建设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某劳务公司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陷入执行僵局。2016年9月,法院依法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7月7日,法院与保险公司签订悬赏保险服务合作协议。7月27日,某劳务公司向法院递交悬赏某建设公司财产的申请,并与保险公司签订《悬赏保险投保单》,法院发出悬赏公告。8月14日,法院收到电话举报某建设公司在贵州某地有施工项目。根据此线索,法院于2018年12月将某建设公司的工程款229.72万元执行到位,该案实际执结。保险公司向举报人兑现悬赏金10万元,这是目前四川省单笔最大的执行悬赏保险赔付金额,也是目前全国单笔最大的执行悬赏保险赔付金额。本案入选全国法院年度十大执行案例。

专家点评

省政协委员李凊:本案是一起成功运用“执行悬赏保险”化解“执行难”问题的典型案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开拓思路,创新执行工作机制,通过“执行悬赏保险”这一新措施,动员保险公司、举报人作为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帮助执行,使一件没有执行希望的“僵案”执行完结,同时各方受益,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可探索的新模式、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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