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出台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
(刘运兰全媒体记者成红月)近日,大英县出台《大英县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于9月8日正式实施,对进一步规范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实现精细化管理作好机制保障。
该《办法》对议事协调机构的审核、设立、调整、退出等作了明确规定和严格要求,主要体现在“四个严”:一是严把设立关口。《办法》明确规定了议事协调机构设立的四个先决条件,另外,可交由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或者由相关单位协调可解决问题的,或者工作任务与已设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相近的均不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二是严格审批程序。《办法》明确了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议事协调机构的审核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更名,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本级县委县政府批准。三是严明退出机制。《办法》明确了议事协调机构已达到撤销条件、期限已满或者工作任务已完成、或主要任务已转为常态化的议事协调机构,按程序必须撤销。四是严肃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由县委绩效办会同县委编办等部门,对议事协调机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正确履职或擅自设立、变更、撤销议事协调机构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规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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