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 禁渔期非法捕鱼19.687千克 大英一男子被判处拘役4个月

遂宁日报 2018-10-24 08:33 大字

禁渔期内,大英县男子陈某趁着夜色带着电捕捞工具到天然水域捕鱼,正起劲时被当地农业局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逮了个正着,捕上来的19.687千克鲜鱼和捕捞工具被现场扣押。

10月9日,大英县人民法院刑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陈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据悉,该案是大英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大英县全部渔民旁听了庭审并接受警示教育。

起因男子禁渔期禁渔区捕鱼被抓现行

今年2月28日,大英县人民政府向全社会发布《关于全县天然水域春季禁渔的通告》,明确大英县境内天然水域为禁渔区,2018年3月1日0时至2018年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然而,还是有个别人无视禁令,在禁渔期、禁渔区用电捕鱼。

经查,今年3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大英县男子陈某划着铝制小渔船在大英县郪江河琵琶湾河段内使用自制的电鱼设备用电捕鱼,被大英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及大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在现场查获的鱼类中,包含鲤鱼净重12.459千克、鲫鱼净重6.336千克,其它杂鱼净重0.892千克。

6月4日,在大英县检察院、大英县公安局、大英县农业局工作人员的证明下,陈某在大英县蓬莱镇橡胶坝电站下游约500米处放流鲤鱼、鲫鱼约102千克,共计816尾。

判处男子被追究刑责拘役四个月

据承办法官介绍,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对鱼、对人、对环境都有巨大的危害。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结合此案,被告人陈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不仅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更是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考虑到陈某积极对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采取了生态补偿放鱼,且有坦白的情形,大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全媒体记者郑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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