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残疾人免费参观景区遭拒状告旅游度假区
原告夏某和邱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22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夏某(属精神、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随行陪护人员邱某一道前往大英县某旅游度假区,要求免费进入景区游览,遭到景区工作人员拒绝。
二原告遂向相关部门投诉。但该旅游度假区认为,其是民营企业,且是体验式景区,不在残疾人保障法规规定的对残疾人免费范围内。夏某、邱某遂于2017年1月5日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旅游度假区允许夏某和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该景区参观游览。
法院裁判原告诉求符合法律规定
大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残疾人员取得残疾人证后,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中心、文物古迹遗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参观游览。对盲人和重度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名免费进入上述场所。”以及第五十一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原告夏某为二级残疾人,属于该规定中的重度残疾人。
被告虽认为其旅游度假区系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建设的商业性游乐场所,其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不属于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对残疾人免费范围,但该旅游度假区作为对公众开放的度假公园,属于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对残疾人免费的范围,因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允许原告夏某免费进入该旅游度假区参观游览,而随行的陪护人员原告邱某,依法亦应当免费进入。因此,该旅游度假区拒绝二原告免费进入参观游览,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进行赔偿。二原告要求免费进入该旅游度假区进行参观游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有效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原告夏某属于重度残疾人,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第五十一条规定认定,可免费进入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美术馆等参观游览,并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场所。针对被告辩称的其系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建设的商业性游乐场所,不属于对残疾人免费范围,大英县人民法院结合该旅游度假区的性质,认定其属于对公众开放的度假公园,而不论其国有还是私有的属性。通过本案的判决,有效地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并使该类景区不能以自己系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建设为由,逃避承担义务,其也应当承担起社会责任,以树立自己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
(全媒体记者杨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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