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何柯2021年8月30日驾驶川J6515X号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何柯拒绝领取、未提供有效联系住址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催告书》川遂交运综执催[2022]086号,现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孙银2022年3月14日驾驶川J6107D号轿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孙银拒绝领取、未提供有效联系住址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遂交运综执罚[2022]0304号,现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遂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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