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文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王明阳2021年7月13日驾驶川JCW702号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王明阳拒绝领取、未提供有效联系住址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催告书》川遂交运综执催[2022]078号,现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杨清平2022年2月23日驾驶川JGA521号轿车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处罚决定。因当事人杨清平拒绝领取、未提供有效联系住址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川遂交运综执违通[2022]0207号,现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遂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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