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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川企和个体户又将收到减负“红包”

金融投资报 2022-03-22 10:4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杨成万)3月21日,记者从四川省财政厅获悉,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根据《通知》,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2022 年免除 3 个月房租。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6个月房租,其他地区免除3个月房租。2022年实际租期小于应减免租期的,按实际租期进行减免。

《通知》 确定的实施主体为:以自有房屋出租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包括省属国有金融企业、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省属国有企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企业)。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认定时视同利润予以认可。

《通知》确定的减免对象为: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具体包括: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型企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等服务业领域小微企业。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通知》确定的减免标准为:2022年免除3个月房租。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6个月房租,其他地区免除3个月房租。2022年实际租期小于应减免租期的,按实际租期进行减免。实施主体前期已自行出台减免政策的,应做好政策衔接,与承租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通知要求。

间接承租省属国有房屋,转租人不享受减免政策。转租人属于本通知实施主体的,转租人要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承租人;转租人不属于本通知实施主体的,实施主体应督促转租人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承租人。

《通知》同时表示,实施主体位于省外的出租房屋,相关部门和企业可按本通知向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也可以执行当地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对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其他未尽事项,由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此外,《通知》 要求各市(州)要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和地方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实施细则。

《通知》要求严肃工作纪律。实施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公开公正操作,严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对于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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