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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四川法制报 2021-12-29 00:49 大字

成青人社行催字〔2021〕第14号

四川省金茹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 平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10107MA6CQ15L7J):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成青人社监处决字〔2021〕第6号)的要求,向陈双双等6人履行清偿工资的义务。

如对本催告书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又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青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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