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今日四川> 正文

能不能用?能不能诉?能不能维权?

四川法制报 2021-12-29 00:32 大字

广安一家“青花椒鱼庄”被起诉 雍建波 摄

成都市青羊区一家“重庆青花椒鱼”店被起诉 图据封面新闻

该店门头原有的“青花椒鱼”招牌中的“青”字已经去除 图据封面新闻本报全媒体记者 蒋京洲 王晗阳

近日,四川多地餐馆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起诉侵权,理由是其在店名、菜名中使用了“青花椒”字样,万翠堂出于维权所需,要求赔偿损失。一时之间,这颗引爆味觉的小小“炸弹”——青花椒,引爆了更大的领域。

青花椒作为四川传统调料,其在川人日常生活中颇为常见。一方面,如果使用“青花椒”名称可能违法,显然与老百姓的一般判断相悖;另一方面,万翠堂作为“青花椒”商标的持有人,以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利,似乎也有理有据。此次“青花椒”之争让人们不免联想到“潼关肉夹馍”案,商标法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近年来频发的商标侵权之诉也不免让人发问,法律所保护的权利边界在哪里?部分人利用法之施行起诉牟利是否有违良法之衷?更重要的是,面对屡屡发生的此类诉讼,是否存在救济之途与规制之径让“良法”更加“善治”?

第一问

“青花椒”成为商标,我们还能不能用?

“青花椒”也能注册成商标?回顾整个事件,这个问题的争议贯穿始终。许多被诉商户也表示不解,“我用了这么多年的青花椒,怎么就犯法了?”那么,“青花椒”能被注册成商标吗?

在省律协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坤看来,青花椒是植物、调味料、食品,如果在29类、30类和31类等食品相关类别上申请“青花椒”商标,就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按《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在43类餐饮服务上,“青花椒”既非服务的通用名称,也不直接表示服务的质量、功能等特点,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对此,张坤举例解释说:“例如“苹果”“小米”品牌,苹果和小米本身是食品,在食品类别上作为通用名称不能注册商标,但在非食品的如科学仪器、通讯服务、民用设备等类别上是可以获得注册的。正如‘青花椒’在35类广告销售类别上取得注册商标,但43类餐饮住宿上商标无效。”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万翠堂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一共拥有10件“青花椒”商标,其中,最早的一件与2013年1月15日由上海可奈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后在2016年4月6日转让给万翠堂,万翠堂又分别在2015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补充注册带“青花椒”的商标。

“青花椒”被注册为商标,是否就意味着川渝两地人民就此与这三个字告别?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言及权利边界之问题,省律协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四川良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蒲杰表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即使注册商标中包含有“青花椒”三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青花椒”三字。例如“青花椒”为主要配料做成的特色餐食,比如“青花椒鱼”“青花椒鸡”等,直接表示的是商品的特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是,如店招或者餐厅的名称中包含有“青花椒”字样,则可能需要与已注册的“青花椒”商标相区分,以免有侵权之虞。

第二问

第三方机构代诉,所诉是否合理合法?

25日,万翠堂发表回应称,所有诉讼均系第三方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尚律和)发起,并非上海万翠堂本意。已责令正尚律和撤回全部诉讼,并停止与其合作。值得注意的是,在万翠堂接受媒体采访的回应中提到,之所以和正尚律和达成合作,是因为在针对恶意模仿店名、装修甚至骗取加盟费的商家提起诉讼过程中感到诉累颇重,而正尚律和愿意以全风险代理的方式开展维权,维权所得归正尚律和所有。

据万翠堂介绍,维权公司找到“青花椒”诉讼对象后,会出一个委托证明交万翠堂员工盖章确认,诉讼全程万翠堂本身并不参与。目前已收到2笔维权赔偿,共计3.5万元,全部给正尚律和。

由此所衍生的两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万翠堂与正尚律和达成的这种合作模式,从主体适格的程序合法上看能不能诉?第二,一家上海公司注册的商标在全国“广撒网”式的维权,从实体情节的角度来看是否合理合法?

对此,蒲杰和张坤都同意,万翠堂拥有第43类上“青花椒”注册商标,对出现在餐饮服务行业中对其所有商标的直接使用、近似模仿等侵权行为有权维权。而正尚律和作为一家法律咨询公司,其本身并无资格代理起诉,但其可以转而委托其他律师或律所进行。这套程序本身并不违法,但这种层层转包的“维权”形式显然存在隐患。

北京青年报评论指出,在这种“外包”模式下,正尚律和多告多得、多赢多得,很容易陷入大撒网起诉模式,如此打法很容易越界,形成过度维权,碰瓷式维权,背离商标维权的初衷,扰乱商标使用管理秩序。

针对川渝地区习惯使用“青花椒”作为菜名店名的习惯,万翠堂所诉又是否合理呢?张坤认为,此次新闻报道所披露的被诉店家,对于“青花椒”的使用仅代表食品原料或风味特点甚至仅是食品通用名称的词汇的正当使用,万翠堂所诉就可能涉嫌权利滥用。

基于已有生效判决认定数家餐饮企业侵权的事实,蒲杰认为,判断万翠堂是否恶意诉讼尚缺乏依据,但由于餐饮业具有一定地域性,万翠堂是一家上海餐饮企业,如在本地无经营活动,即使本地企业侵犯了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它们之间不存在商业竞争,也难以说自己受起了多大的损害,这也是大家质疑正尚律和广撒网式维权行为的原因。

第三问

万翠堂撤诉,“青花椒”能否安心使用?

陆续被通知万翠堂撤诉,被诉商户们悬着的心终于落下。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后发现,万翠堂的“青花椒”之诉并非自此次新闻风波而起,其最早在2018年就有记录。以万翠堂诉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台食工坊小吃店为例,青岛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在通常意义上,青花椒系一种植物及其种子以及由其制成的调味料的名称,但“青花椒”本身并非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进行注册的事项,其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性和显著性,故在涉案青花椒商标已合法注册的情况下,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

既然“青花椒”之诉不乏胜例,那从长远来看,此次被诉商户的“胜利”是否意味着一劳永逸,从此可以“高枕无忧”?

对此,蒲杰认为,从被诉商家的角度来说,最直截了当的方式改正自己的餐厅字号或者商标,比如在“青花椒”前面加上必要的文字,以示区分。张坤则建议,对于确系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属于正当使用的,被诉商家可以积极参与诉讼,通过一审、二审、再审或执行和解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其他可能被诉的商家,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增加商标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通过向商标主管部门的申请、异议、举报,或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权利。

根据四川日报报道,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建议可以用两种方式进行维权。首先,四川全省商标中含有“青花椒”字样的商家可以联合起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撤销“青花椒”字样的商标。其次,商家们还可以联合起来选择司法诉讼的途径,起诉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了四川商家的在先权。

所谓“在先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即使万翠堂已经将“青花椒”文字商标注册成功,在该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青花椒”的商家,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截至目前,“青花椒”一案余波仍存。四川省火锅协会发声明将对“青花椒”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诉讼,并将与重庆相关协会联合,共同保护青花椒产业。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商标监督管理处也在公开回应中提醒广大商户和商标注册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不能滥用权利,权利有边界,不是无限的,只有敬畏、尊重权利,权利方才能予以保护。”

新闻推荐

侯哥西行送“针”经

侯兴明在诊疗、带教过程中向患者、当地学生讲解针灸。12月14日,四川援外医疗45周年纪念会议在成都召开。在四川省...

四川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四川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