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鼓励在川单位培养引进两院院士和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 最高奖励500万元
四川日报讯记者日前从省委组织部获悉,为鼓励在川单位培养或新增全职引进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在川单位培养引进两院院士和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根据《办法》,在川单位每培养或新增全职引进一名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同一人才在在川单位之间流转,只能按一人次计算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用人单位人才队伍建设,重点以单位名义支持高层次人才加强科研平台建设、开展重大项目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团队建设,以及改善人才生活工作条件等。国家级领军人才成长为两院院士后,可按照院士奖励标准补齐奖励资金。奖励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办法》明确了奖励范围。在川单位是指在川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省校合作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不包含在川外注册的在川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两院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图灵奖、沃尔夫奖、菲尔兹奖、普利兹克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等比照执行。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排名第一)、二等奖两项以上获得者(均排名第一),“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顶尖人才项目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项目入选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国际知名学术组织会士比照执行。
《办法》要求,引进人才(不含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动)须与在川单位签订全职工作合同,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应在川连续工作5年以上(含5年)、每年在川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单位培养的人才,自成长为两院院士或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之日起,除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动外,须在川连续工作5年以上。因非组织调离等原因违背工作合同或未达到最低工作年限而离川的引进人才,剩余奖励资金将由用人单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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